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改组改制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769174 | 效力状态: 有效 |
| 发文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 成文日期: 2007年09月26日 |
| 标 题: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改组改制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桂财税〔2007〕86号 | 发布日期: 2007年09月26日 |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改组改制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桂财税〔2007〕86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区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改组改制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0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关于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改组改制过程中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为支持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重组上市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其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等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在债务重组、改制上市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减免、资产转让等所得,按规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长航集团的资本公积,作为国有资本。
二、中国长江航运(集团)总公司投资到有限责任公司和上市公司的资产,允许按评估后的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主题词:转发 企业 评估 企业所得税 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办公室 2007年9月26日印发